十年再审“聚众斗殴致死”案

十年后重提“聚众斗殴致死”案:受害者家属申诉再审

2001年发生的一起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件再次引起关注。北京律师萧鹏为受害者家属周晓清提供法律援助,并于2024年7月向道县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对该案进行再审。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年3名主犯吴国忠、吴明忠、吴巨忠的罪名定性问题。2001年,道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对这三人判刑9年、8年和3年缓刑三年。萧鹏律师在申诉状中指出,根据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来定罪处罚。他认为吴国忠等人手持械具、赤膊上阵,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涉黑报复;而当时来看望王先国的亲友大多是中老年人,并无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也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因此,该案不应定性为聚众斗殴,而是应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罪。

此外,萧鹏律师还指出了原审程序违法——未告知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道县法院对周晓青的申诉进行了审查,认为王先国的死亡系聚众斗殴行为所致,但没有证据证实吴国忠等三人事前具有明确预谋和共同放任心态,故原审承办人无法将上述三人的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法院还指出,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告知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而并非“应当”告知。

最终,道县法院驳回周晓青的申诉请求,维持原判。但周晓青并没有放弃,她继续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萧鹏律师在申诉状中指出: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案件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活动负责,即使未参与具体斗殴行为,也应承担聚众斗殴转化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因此,吴国忠等三人作为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其罪名应是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

2025年2月18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经过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该院认为申诉人周晓清的申诉理由部分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指令道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阅读本文之前,你最好先了解...

这篇新闻报道讲述了一个十年后再次提起诉讼的“聚众斗殴致死”案件。受害者家属周晓清通过律师萧鹏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要求撤销原判并对该案进行再审。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当初三位主犯吴国忠、吴明忠、吴巨忠的罪名定性问题。

为了更好地理解后续发展,你需要了解以下几点:

  •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这三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刑罚待遇有所不同,案件最终定性会直接影响主犯们的刑责。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或其家属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赔偿损失,这部分诉讼与刑事诉讼并行进行。

  • 申诉程序: 案件的申诉程序包括递交申诉状、法院审查和最终决定等步骤。如果认为原判存在错误,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

    接下来我们会继续关注道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再审结果,以及周晓清能否获得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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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后重提“聚众斗殴致死”案:受害者家属申诉再审 (续)

以下是一些网友对这篇文章的一些评论...

  • 热心群众A: "终于要重新审理了!当年那些混蛋,拿着锄头去打人,还说聚众斗殴?分明是蓄意谋杀!”
  • 法学博士B: “这种案件的关键在于证据。如果能证明吴国忠等人事前有组织、预谋,那定罪轻则故意伤害罪,重则故意杀人罪就说得通了。”
  • 网民C: "看来“道县法院”的判决真是一言难尽啊,竟然把这帮人判得这么轻!还说没有证据?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
  • 老王D: “唉,这种事情也闹那么长时间了,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为什么死者家属要费这么大劲才能得到一个公正的 verdict?”
  • 吃瓜群众E: "感觉这家人真是个悲剧啊!好不容易拿到证据,法院又驳回申诉,还说“可以告知”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呢!‘可以’和‘应当’不是同一个意思吧?这不是明摆着敷衍吗?”

最后,希望这个案件能得到一个公正的结论,让受害者家属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安慰。 如果你有其它意见,请积极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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