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难题:突发疾病家属难维权
工伤认定难:突发疾病回家休息被判“缺乏连续性”
近日,江苏宿迁一名律师尹某在开庭时突发身体不适,未就医便返回家中休息,次日被发现猝死。其家属和律所申请工伤认定时,因尹某未直接送医,导致发病与死亡“缺乏连续性”,最终被法院驳回。
根据宿迁中院判决书,2022年7月11日上午,尹某在法院开庭时突发头晕、恶心,但选择自行返回住处休息,次日被家人发现死亡。当地人社局认为其死亡不符合“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条件。
法院最终支持了这一结论,指出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发病—抢救—死亡”的连续性。尹某于7月11日上午在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和他于7月12日在家死亡缺乏连续性,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与工作直接相关。
专家解析:工伤认定标准严苛
《法治日报》专家库成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顾问孙鹏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裁判大多会将生活情理融入工伤保险意旨,进行综合性考量。对于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的,是否从单位直接送医抢救,一般不宜作为认定视同工伤的必要条件。
他认为,江苏宿迁案件中,裁判者通过厘清案件事实,查明尹某在发病后还能驾车回家,当晚自行休息也未寻求就医,得出了病情不是一致延续的结论,所以无法将死亡和初始的病因相关联,工伤逻辑链断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向法治网记者解释称,“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中,伤害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关键。”他认为,“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在很多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都是不被认定为工伤的。相对而言,我国对于工伤的认定范围已经比较宽泛,很具有人文关怀精神了。”
黎建飞教授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的第一要义是“突发”,而不是“后发”或者“间发”;第二要义是“当场”而不是”过场“或者“转场”;第三要义是“死亡”而不是“休息”;第四要义是或者当场死亡,或者当场送医48小时内死亡。四者缺一不可,其他任何扩展、演绎、相似、类比以及变形都有悖立法本意。
劳动者权益保障需多方努力
黎建飞教授提醒社会应对工伤制度进行全面的理解。劳动者因病伤亡并非只有工伤保险这一种救济方式,医疗保险和医疗津贴同样有效地保障着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去认定工伤,否则工伤保险基金将不堪重负。
孙鹏律师建议,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身体感觉不适的,先向公司和家人告知身体不适的具体情况,最好可以选择直接到医院接受治疗,如选择先回家,也应在家人的陪同下,于发病当天去医院接受治疗,避免病情进一步恶化。
阅读本文之前,你最好先了解...
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与争议: 尽管中国对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已经比较宽泛,但仍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例如:
- 标准严格, 实施难度大: 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伤认定标准相对严格,需要详细的证据支撑才能获得认定,这对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 缺乏统一标准, 不同地区判法差异: 目前各地区的工伤认定标准和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导致了部分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 社会保险基金压力大: 随着工伤事故频发,社会保险基金承受着巨大的压力,需要不断探索有效的管理机制和资金来源。
法律解读与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专家学者提出了以下建议:
- 完善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工伤认定标准,更加注重“实质性损害”的评估,减少因形式主义导致的权益受损。
- 加强司法解释指导, 推行统一标准: 政府部门应出台更具体的司法解释,引导各地法院统一执行工伤认定标准,确保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都能享有公平的保障。
-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体系: 除了工伤保险之外,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为患病职工提供更加全面的医疗救助,减轻社会保险基金压力。
结语:
工伤认定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话题,需要多方努力才能实现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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